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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婦女的甲狀腺功能亢進的處理

1.如果在懷孕期間測出TSH濃度低于正常值,在考慮甲狀腺功能亢進癥前必須排除懷孕期間正常的生理變化以及妊娠劇吐所致,因為甲狀腺功能亢進對母親和胎兒都有嚴重的影響。自身免疫紊亂的依據、甲狀腺腫、TRAb的存在都可以幫助鑒別是Graves病還是妊娠期甲狀腺毒性狀態。

2.對于Graves病引起的明顯的甲狀腺功能亢進或高功能腺瘤,必須進行抗甲狀腺藥物的治療,初診的患者必須立即開始治療,懷孕前已確診并開始治療的患者必須調整藥物劑量,以保證游離甲狀腺素(FT4)的水平在非妊娠期的正常上限。

3.目前有證據表明甲巰咪唑可能與胎兒的先天性畸形有關,因此丙硫氧嘧啶應該作為一線用藥,尤其是在懷孕早期——器官形成時期。如果患者不能耐受丙硫氧嘧啶或副作用太大時才考慮選用甲巰咪唑。

4.在下列情況下,甲狀腺次全切除術可作為母親Graves病的治療方法:

1)抗甲狀腺藥物治療有嚴重的副作用;

2)必須持續大劑量的抗甲狀腺藥物治療才能維持甲功;

3)患者不能堅持服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并且甲亢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5.沒有證據表明對亞臨床甲亢的治療能改善產科結果,而且治療有可能對胎兒有潛在的副作用。

6.TRAb能透過胎盤對胎兒的甲狀腺產生刺激作用,因此對于下列情況的母親需要在懷孕前和懷孕中期測定TRAb:

1)Graves病現癥患者;

2)有Graves病史的患者;

3)有碘-131治療或甲狀腺手術史的患者;

4)有Graves病新生兒產出史的患者。

對于TRAb陰性以及不需要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的患者,其胎兒和新生兒發生甲狀腺功能異常的幾率很低。

7.對于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必須避免進行碘-131治療,如果在無意中已經進行了碘-131治療,則必須告知孕婦放射線對胎兒的危害,包括如果是在妊娠12周后進行的碘-131治療會導致胎兒的甲狀腺損毀。沒有證據支持或反對在碘-131治療后終止妊娠。

8.對于TRAb升高或使用抗甲狀腺藥物的孕婦,必須進行胎兒的超聲波檢查,以了解有無胎兒的甲狀腺功能異常,如:發育遲緩、水腫、甲狀腺腫或心衰。

9.只有在現有臨床證據不足以判斷胎兒的甲狀腺疾病,并且臍帶血測定提供的信息有可能改變治療方案時,才需要采臍帶血進行檢測。

10.所有母親有Graves病的新生兒必須測定甲狀腺功能,了解有無甲狀腺功能異常,并進行必要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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